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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高法: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不包括单纯发行行为

更高法明确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不包括单纯“发行”行为。4月24日,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法: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不包括单纯发行行为
(图侵删)

澎湃新闻注意到,更高法通过一起典型判决明确了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不包括单纯“发行”行为,以出售方式发行他人 *** 的侵权复制品的,应当认定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案情显示,2019年至2023年2月间,被告人林某凤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采用扫描、排版、印刷等手段,复制发行“剧本杀”作品,非法经营数额540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杨某、杨某主明知林某凤等人出售的“剧本杀”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权复制品,仍采购后对外销售。其中,刘某销售金额738万余元,杨某、杨某主销售金额312万余元。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凤等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刘某、杨某、杨某主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分别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凤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文字作品及美术作品,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并被判处刑罚。刘某、杨某、杨某主销售侵权复制品,均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并被判处刑罚。

澎湃新闻注意到,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入罪规定,将“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扩大了入罪情形。

前述《解释》对争议较大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等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在整合原有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规定了著作权犯罪的入罪标准。比如,《解释》第十二条明确,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既复制又发行或者为发行而复 *** 品、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更高法在阐述案例典型意义时指出,为进一步打击侵犯著作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入罪标准,《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销售金额”“货值金额”“复制件数量”为“其他严重情节”。

“为进一步区分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司法解释明确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不包括单纯‘发行’行为。以出售方式发行他人 *** 的侵权复制品的,应当认定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更高法表示,本系列案根据各被告人实施的具体行为,分别以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量刑,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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