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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严打“绕标套现” 光大、银河等近10家券商触及两融业务“三大雷区”

监管严打“绕标套现” 光大、银河等近10家券商触及两融业务“三大雷区”
(图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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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易妍君 广州报道

  两融业务迎来严监管。 

  近日,广西证监局对南宁金浦路证券营业部出具了警示函,起因是该营业部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其中包括“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为客户‘绕标套现’提供便利”。此前,因为对“绕标套现”管控力度不足,银河证券被北京证监局责令改正。

  这并非个例。自2024年以来,针对券商两融业务的监管力度明显加大,包括上述光大证券营业部、银河证券在内,近10家券商陆续被查出存在违规行为。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券商年报发现,在券商开展两融业务时,除了违规为客户“绕标套现”提供便利,违规协助客户开通两融账户、未能妥善管理客户交易行为也是常见的“痛点”。

  为此,中证协发布《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帮助券商解决操作难点;券商也希望通过修订合同约定来加强对客户行为的管理。今年以来,银河证券、等陆续修订了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三大“雷区”

  具体来看,券商开展两融业务过程中,容易触碰三大“雷区”:

  之一,违规为客户“绕标套现”提供便利。

  所谓“绕标套现”是指,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借入或套取资金买入非标的证券,或将借入资金转出信用账户等实现非正常交易行为的目的。

  根据《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金浦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该营业部存在向客户介绍人支付报酬,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为客户“绕标套现”提供便利,客户回访不规范、不到位等违规行为。

  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项已明确,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不得“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在此之前,也出现过类似的违规行为。

  据中国银河2024年年报披露,2025年1月17日,其被北京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北京证监局认为,中国银河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融资融券业务绕标套现管控措施力度不足,构成为客户进行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二是作为实际出资人参与“定增 + 融券”套利,构成变相违规减持不当交易行为。

  对此,中国银河表示,公司高度重视,对监管函件中指出的问题,已督促相关部门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严格执行禁 止融资融券业务绕标套现的相关管理要求,并停止开展“定增+融券”套利业务,切实提升管理水平。

  第二,违规协助客户开通两融账户。

  例如,2024年8月,甘肃证监局查出,兰州西津西路营业部向客户提供开通融资融券的知识测*;同年6月,山东证监局查出,个别员工存在通过个人微信向客户发送融资融券业务资质评估问卷答案的行为。

  2024年1月,山东证监局查出,国泰君安济南胜利大街证券营业部个别员工存在向客户提供风险测评重点问题答案和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的情形。国泰君安称,针对上述问题,公司已采取下列整改措施:一是对相关主体落实责任追究。二是开展专项自查,全面排查山东分公司辖区内类似风险隐患,严格落实整改闭环。三是夯实人员培训,并组织专项考试等。四是强化风险管理,加强客户沟通和服务工作。

  第三,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未能妥善管理客户交易行为。

  比如,2024年7月,宁波证监局查出,宁波锦寓路证券营业部营销人员办理客户融资融券业务佣金设置,不相容岗位未有效分离。同年4月,被查出: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中,对客户交易行为管理不到位。

  券商修改合同“补漏”

  记者注意到,为了防范客户“绕标套现”,部分券商试图通过强制性合同约定来规范客户行为。

  4月24日,长江证券公告称,鉴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发生变化,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发展需要,为保护融资融券投资者权益,公司修订了《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将于2025年5月6日起正式实施。

  在合同中,长江证券要求客户作出保证,合法合规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相关条款包括:甲方(客户)承诺在乙方(长江证券)理性合规地开展融资融券交易,不通过融资融券交易套取资金,以实现购买非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或融资转出信用账户等刻意规避监管要求、扰 *** 易机制的非正常交易行为,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承诺不存在利用融券实施日内回转交易(变相T+0交易)以及其他利用融券交易实施不当套利等违法违规的情形。

  此外,3月19日,中国银河公告称,公司拟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含《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新增了一条内容:投资者在《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内,不可进行绕标套现操作,不可进行以绕标套现为目的的融资融券交易,否则投资者信用账户可能被采取下调授信额度、限制交易、限制担保物划转、限制合约展期、强制平仓等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券商修改两融业务合同的背景是,在严查违规行为的同时,监管进一步完善了两融业务规则。

  2024年12月31日,中证协正式发布《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以下简称“示范实践”)。

  监管方面明确,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在处理客户关联人识别与核查、异常交易管控、防范“绕标套现”交易识别管理、客户融券和证券出借行为管理等操作重点、难点,可以参照适用《示范实践》。

  其中,关于防范客户“绕标套现”交易管理,《示范实践》从制度、合同、员工、系统设置四个方面整理了证券公司可采取的前端管控措施;同时,提供了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绕标套现”行为风险账户进行监控的 *** ,以及“绕标套现”实质发生后,公司可采取的分层压降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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